陷阱

  亿元失踪源于被叫停的“贴息存款”模式

  酒鬼酒供销公司位于湖南吉首,华丰路支行位于浙江杭州。之所以不远千里异地存款,源于一份“贴息存款”协议。

  据司法文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南京金亚尊酒业法人代表罗光联系并与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位副总洽谈,罗光表示自己可购买酒鬼酒供销公司600万元洞藏系列酒,条件就是酒鬼酒供销公司须到指定银行存款一亿元,除银行存款利息外,金亚尊酒业另给酒鬼酒供销公司支付存贷利差。

  法庭上,罗光等人均称该运作是酒鬼酒公司以“购酒+借款+贴息”模式进行的资金生意,该模式双方已合作多次。

  酒鬼酒供销公司也承认贴息存款的存在,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刘龙对记者表示,这么做酒可以卖出去,银行能揽储,公司还有贴息,原本可以“三赢”。

  该协议约定,金亚尊酒业公司以为银行揽储名义,指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华丰路支行存入一亿元,存款一年,不提前支取,而金亚尊酒业公司则支付全额货款600万元及数百万的贷存利息差给酒鬼酒供销公司。

  但在协议中,双方并未就一亿元资金的去向和使用作出任何约定。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务负责人刘龙说,他们并不知道这笔钱会被转出去,也没有同意他人使用这笔钱。

  谙熟酒企销售运作的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近两年酒业整体下滑,多家酒企开始与经销商以及所在区域的银行合作,“贴息存款”模式操作不慎,可能引发酒企、代理商、银行三方的互相扯皮。

  如今,这种模式已被叫停。2014年1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在存款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高息揽储、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等违规行为。

  麻烦

  存款被转走内幕:调虎离山之计

  最终,这一“贴息存款”事件给三方都带来了大麻烦。

  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华丰路支行发来的《账户变动情况明细表》,发现账户里只剩1176元。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报案,时任华丰路支行行长的方振以及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被湘西州警方刑拘。

  这一案件由湘西州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湘西州中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至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检方详细披露了1亿元被分批转走的过程:2013年11月初,陈沛铭与寿满江对如何从银行转出企业存款进行了策划,寿负责找企业存款方,陈则负责银行“攻关”。

  2013年11月20日,陈沛铭等3人来到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的办公室,跟方振说酒鬼酒供销公司要来开户并存款1亿元,并说要“借用这一个亿”。

  几天后,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三人在杭州一家酒店碰面。唐红星提出,趁着酒鬼酒来人开户时偷盖印章,然后用转账支票将钱转出。

  2013年11月28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人前往华丰路支行开设账户。起初,陈沛铭交代唐红星,要其趁工作人员开户时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但新开账户三天后才启用。

  2013年12月8日,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再次商议,决定利用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补办手续时,安排财务人员旅游,伺机偷盖印章。次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安排出纳赵某来到杭州。12月10日,陈沛铭驾车与赵某前往西湖,在西湖边一家酒店,赵某准备提包下车,被寿满江的女友劝阻,“景区人多不便,这是五星级宾馆,很安全的。”于是,赵某将包留在了车内,陈沛铭等人将赵某包内的印章拿走并赶往华丰路支行办理相关手续。

  12月11日,唐红星存入手续费后,连续三天分三次采用电汇加急的方式,以付“材料款”名义将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亿元存款转入寿满江的浙江皎然实业公司账户。

  为了防止酒鬼酒供销公司因收到对账单发现存款被转走,方振还与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商议修改对账单地址,企图掩盖存款被转走的事实,但未能成功。

  追索

  法庭上的罪与非罪之争

  亿元失踪案曝光后,曾有质疑,酒鬼酒是否有“内鬼”监守自盗?

  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仍持“内鬼论”,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民事案件,酒鬼酒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参加策划操作了资金运作全过程,“没有他们的全程参加,一亿元资金不可能从吉首到杭州存活期,也不可能导致本案发生。”

  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刘龙首次对外回应称:“通过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及法院开庭可以充分证明,没有内鬼。”刘龙透露,当时负责办理银行业务的出纳赵某已辞职。

  2014年1月6日,酒鬼酒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派人到杭州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商谈无果后,才于1月10日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又拖了18天才发布“资金被盗”公告。刘龙称,这是考虑到酒鬼酒和农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贸然发公告对双方的股价会有影响,如果钱能顺利拿回来就没必要报警了。

  截至记者发稿,一审仍未宣判。除了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6名被告人均否认犯有合同诈骗罪。

  对于众被告人行为应适用何种罪名,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高铭暄、赵秉志等5名法学专家曾就本案进行论证,认为本案应以贪污或金融凭证诈骗定性更为妥当。

  在这些专家看来,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要件。如果认为被告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物,这与本案的银行存款性质不符;如果认为被告骗取了银行财物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又与本案的行为方式不符。

  专家们认为,支行行长方振的作用大小将影响定性,“如果不能认定方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将其定性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