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听证会举行,关系到能否进入实体审理 法官昨日未当庭作出判决意见
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美国当地时间11月28日上午,三一重工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第一次庭审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开庭。庭审听证持续了两个小时,双方围绕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奥巴马下达的命令展开了辩论。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意见。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了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他表示,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三一方面做好必要时上诉的准备
美国时间11月28日上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的代理律师来到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在Amy Berman Jackson法官面前,对美国政府借口缺少司法权而主张撤销罗尔斯公司起诉奥巴马的案件进行了当庭辩论。法官就奥巴马对涉案项目所下的总统令是否能被司法审查的关键议题对双方律师进行了诘问。罗尔斯公司希望法院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并做好必要时上诉的准备。
事件的起因缘于三个月前。
三一重工2010年在美注册子公司罗尔斯公司。今年3月,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一处军事基地附近兴建大约四个风能发电场。然而,今年7月至9月,奥巴马政府和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先后称,“有可信的证据”表明三一集团及罗尔斯公司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于是叫停了罗尔斯公司的风电场项目,并要求他们在两星期之内从这些地方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90天之内从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今年9月12日,因风力发电项目受阻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美元,罗尔斯公司将CFIUS告上法院,10月1日又将美国总统奥巴马加入诉讼对象。
庭上激辩“法院能否审查奥巴马总统令”
据了解,昨日的庭审属于程序审查,没有进入实体的审理。庭审的焦点是:法院是否对这起案件有管辖权。
庭上双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美国司法部的律师认为,因为相关的法规明确地说明总统依照本法案做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司法审查,因此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而罗尔斯公司认为,如果美国总统依照法案做出的命令是在法案授权的范围内做出的命令,那么这个命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的。但是,如果总统做出的相关命令超越了相关法规授权的范围,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做出的决定应该也必须受到法庭的司法审查和监管。比如说,法律只规定了总统有权暂停并且限制或取消一个特定的项目,但是,奥巴马总统在对三一集团和罗尔斯公司在美通电项目的命令中不但取消了项目,而且对三一集团在美的风力发电机的进一步的使用和销售都提出了限制,这就超出了法案的范围。
“罗尔斯公司坚决地否认收购项目公司或开发风场是试图或将会增加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证明那样的意图或影响存在。”罗尔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其商业计划,罗尔斯有意向继续在美国寻求开发其他风场的机会以展示三一的风机,并有意向收购现有的风场方面的“绿地公司”以实现前述目的。罗尔斯仅仅是寻求获得公平对待、正当程序以及一个在法院中通过诉讼应对政府非法行为的机会。
在经过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后,法官未当庭作出判决。
罗尔斯声明称美政府在本案中“肆意妄为”
庭审以后,罗尔斯公司立即作出以下声明:
罗尔斯相信,美国政府在未经任何应有程序的情况下,命令剥夺和销毁罗尔斯的私有财产的行为,是没有授权且不合法的行为。今天,罗尔斯出庭仅仅是为了争取一个在法庭上解释自己遭遇的简单机会,这个遭遇就是,自己被剥夺了正当的程序,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并受到了未经授权的政府行为的危害。法庭有司法权重新审核罗尔斯的主张,即美国政府侵犯了罗尔斯拥有应有程序的权利,侵犯了罗尔斯享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从事了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事实上,对行政部门的司法复核是美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固有的且长期受到珍视的职能。
罗尔斯在声明中希望,法院的大门能保持打开,以便罗尔斯能够充分质疑本案中所发生的美国政府非法行政权力的肆意妄为。
至于最终法院将作何判决、何时宣判,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表示无法预测。
专家观点
无论结果如何
都是中企的一座里程碑
昨日,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旁听了案件的庭审。庭审结束后,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判决结果表达了期望:我们就是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今天的庭审主要是要解决一个地区分区法院有没有权力来审这个总统的案子,现在预期的结果就是希望它有权审。
吴佳梁说:“我们起诉美国总统,是因为我们不能接受他指控我们威胁国家安全的做法,这并不是事实。盼美方能给我们正名,同时也寻求适当的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国跨国诉讼专家郝俊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法院认为没权力审理此案,就会驳回三一方面的起诉,三一方面只能再找其他合适的法院上诉。“如果不受理并不代表美国就没有法院审理此案,如果接受审理就算过了第一关,才能进入后面的实体审理过程,只要受理了也是一个胜利,而这种案件也要反复开多次庭才有结果。”郝俊波说。
据了解,此案是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成立以来,第一次有被审查方通过美国法院提出诉讼维权的案例,也是中国企业投资美国遭遇不公正裁决时,首次将美国总统告上法院。
对于这个史无前例的诉讼,中美律师均表示罗尔斯公司胜诉的几率并不大。之前美国财政部有关发言人认为三一集团肯定会败诉。
但是不管结果怎么样,中外专家都表示三一此次向美国总统的高调挑战将成为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策略上正越发强有力。
专家普遍表示,此案的象征意义更大,是中国对美国偏视中企行为的一次指控。郝俊波说:“此案反映了中国公司自信自己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它的重大意义凸显在这种心理上。”
历数中企在美遭“敌视”事件
2012年10月 美国国会认定中国最大的两家通讯公司华为、中兴为中国情报部门提供了干预美国通信网络的机会,并建议相关美国公司尽量避免同华为、中兴合作。
2011年 由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反对,华为公司不得不放弃对美国3Leaf公司资产的收购。
2009年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强迫中国矿业公司放弃竞购内华达州一个海军航空站附近的一处金矿。
2005年 中海油计划以185亿美元收购优尼科公司,最终却遭到国会反对而失败。(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