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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学生租骑单车摔成七级伤残 学校被判担责20%

2019年08月20日 15:48 综合 

  原标题:衡阳一学生郊游租骑单车摔成七级伤残,花费近30万元,学校被判担责20%

  衡阳晚报8月20日讯(记者周连武  通讯员谭丹丹) 张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在一次学校组织的郊游中租骑单车竟让自己成了七级伤残,并为此花费近30万元费用。对于这笔巨额损失,张某认为学校和单车租赁方均有责任,应该担责并赔偿,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怎么断案?

  原告张某系被告衡阳某高校的一名2016级软工班学生。2017年5月13日,学校组织学生到南湖公园郊游,在返校前有一段自由活动时间里。张某与另外两名同学到南湖公园门口被告陆某某处租单车骑游。在骑行过程中,单车发生前轮脱离意外情况,张某自车上摔下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并因此造成损失295913.74元。

  关于张某因受伤而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张某、被告衡阳某高校和陆某某三方各执一词。张某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陆某某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两者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衡阳某高校认为,张某主要是因为自行车质量问题而受伤,其损失应由自行车出租人陆某某及张某本人承担,被告衡阳某高校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陆某某认为,张某在骑车过程中可能存在耍特技的行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陆某某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张某自身存在过错,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张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及学校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陆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张某在骑自行车的过程中存在耍特技等危害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其出租的自行车在正常行驶中出现了前轮脱落的现象,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故陆某某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的集体活动,学校都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衡阳某高校承担20%的补充责任;原告张某在骑车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应自负10%的责任。

  来源: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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