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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百问百答②

2019年04月03日 16:46 衡阳发布 

  26。问:道路清扫和保洁有哪些要求?

  答:⑴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⑵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⑶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⑷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⑸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

  ⑹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7。问: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怎么管理?

  答:⑴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⑵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⑶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m。

  ⑷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⑸土方和建筑垃圾的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⑹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⑺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⑻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

  ⑼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28。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哪些要求?

  答:⑴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应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综合等级评价B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要求。

  ⑶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9。问: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有哪些要求?

  答:⑴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等指标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⑵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⑶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30。问:粪便无害化处理有哪些要求?

  答: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⑵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⑶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⑷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⑸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31。问:如何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答:⑴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结合衡阳市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⑵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⑶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2。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什么标准?

  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33。问:环卫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⑴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⑶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⑷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⑸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34。问: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怎么管理?

  答:⑴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⑵公共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方便群众如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35。问: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⑴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⑵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⑶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⑷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⑸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36。问:临时便民市场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⑴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⑵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⑶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37。问:达标农副产品市场比例要达到多少?

  答: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38。问:活禽销售市场有哪些卫生管理规范?

  答:⑴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⑵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⑶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⑷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⑸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⑹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39。问:社区和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⑴社区有爱卫会组织,建立爱国卫生制度,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能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⑵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⑶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⑷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⑸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⑹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⑺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40。问:“城中村”指的是什么?

  答: “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城中村”是都市中的村庄,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窗口,均与城区紧密相连,这些地区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外来流动人口居多等问题,是目前影响城市形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薄弱环节。为此,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这一地区纳入,作为创卫工作的重点内容。

  41。问:“城中村”如何落实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答:⑴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

  ⑵政府积极支持和协助村委会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⑶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有盖,不得有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⑷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城中村”应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42。问:环保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⑴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⑵上一年未发生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未有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43。问:哪些属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答:⑴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

  ⑷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4。问:环境空气质量要达到什么标准?

  答: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100的天数即优良天数≥300天,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45。问:环境噪声的标准是什么?

  答: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46。问: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⑵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⑶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⑷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应急物资和器材。

  47。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有哪些要求?

  答:⑴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

  ⑵地表水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水质。

  48。问:城区内水环境有哪些要求?

  答:⑴划定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⑵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⑶未划定水功能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无居民投诉。

  49。问:医疗废弃物如何处置?

  答:⑴医疗废物的处置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⑵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⑶未发现无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⑷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⑸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50。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要达到哪些要求?

  答:⑴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⑵医疗机构应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

  ⑶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⑷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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