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债不成欲给点“教训” 不料因违法被拘留
红网时刻12月19日讯(记者 郭薇灿 通讯员 覃亚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用违法方式追债,就得不偿失了。嫌疑人曾某就干了这么一件因小失大的事情。
12月14日,长沙望城区公安局黄金派出所民警刘真终于拨通了曾某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了曾某叹息的声音:“是派出所的吧?我晓得自己犯的事情,今天下午我就来自首……”奔波调查许久的民警终于松了一口气。
事情还要从不久前的一个报警说起。那天晚上7时许,黄金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李先生报警称:自己因债务纠纷,在朋友家附近被别人“绑架”了,但现在“绑架”的人已经逃跑。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了惊魂未定的受害人李先生。
原来,当天傍晚六点多,李先生从朋友家出来时,被几名陌生男子强行拖上一辆车,用“手铐”将其反铐,带着他在小区里转悠一圈后,将其在门口放下。
根据受害人李先生的描述,对方是来讨债的,但对方到底是谁,李先生一概不知。民警随即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调查走访、调取事发附近监控视频,了解到李先生与曾某几年前有经济纠纷,曾某问其要债未果,便花钱“雇佣”三名社会上的无业人员,想给李先生一点“教训”。当天傍晚6时许,驾驶车辆的曾某在某小区里看到了李先生,便唆使三名男子将其带上车,用塑料手铐将李先生“铐”在了车上,给了几句语言上的“教训”后,便将其放下。
法律意识淡薄的曾某以为这点“小教训”没问题,却不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曾某在之后一段时间里,因心中惧怕早已躲起来,民警只得从曾某的家人入手,通过多次上门和电话劝导其家人,分析事情的利弊。12月14日上午,东躲西藏的曾某承受不住压力,在民警的劝说下来到黄金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曾某因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望城警方处以行政拘留,警方正在全力追捕其他3名嫌疑人。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追债要债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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