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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女子让16岁女儿在自己所开发廊内卖淫

来源:衡阳晚报2014年5月12日11:03【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 姚永军) “慈母爱子,非为报也。”这句话是说,母亲爱自己的孩子,并不是为了让孩子来报答自己。

  然而,却有这样一名母亲,不仅打着“保健按摩”的幌子组织她人卖淫,还让刚满16岁的亲生女儿在自己所开发廊内卖淫并收取“管理费”。

  5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珠晖警方对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谢某、郑某执行逮捕。

  接获举报,蹲守清查捣毁淫窟

  4月15日,珠晖公安分局民警开展群众路线走访时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位于东风北路的“芳芳”发廊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且里面的卖淫女很有可能是未成年人,为逃避警方打击,该发廊有时开有时关。

  该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调查摸排和蹲点守候。4月17日20时30分许,确认有多名嫖娼人员进入店内后,民警立即对该发廊进行突击清查。

  民警当场查获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的发廊老板郑某(男,46岁,耒阳市人)、谢某(女,38岁,耒阳市人)以及9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卖淫女4名(未成年人3人)、嫖娼人员5人。

  组织卖淫,非法获利逾四万元

  经民警审讯,郑某、谢某如实供述了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容留她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犯罪嫌疑人郑某、谢某各出资5000元,从他人手中盘下“芳芳美发店”发廊合伙经营。

  为了赚钱,两人商定以“保健按摩”为名组织她人卖淫。“妹子年纪小,客人才喜欢来。”出于这一目的,两人尽管知道陈某某(16岁)、谢某某(14岁)是未成年人,仍容留她们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为她们提供晚餐和住宿。

  卖淫女每接一次客,还得根据嫖资多少向谢某或郑某交纳不同金额的“管理费”。截止被查处,两人已非法获利达4万余元。

  容留亲生女儿卖淫,“管理费”同样不能少

  更令办案民警意想不到的是,当场查获的其中一名未成年卖淫女竟然是犯罪嫌疑人谢某的亲生女儿!

  据办案民警介绍:38岁的谢某只有初中文化,长期在广东打工,与郑某是亲戚关系。因行动不便,郑便邀请谢某合伙“开店”。

  谢某供述:女儿虽然年纪小,但早已与一名有妇之夫同居。但对方对她并不好,经常对她进行打骂。2003年11月,“情感”遭受挫折的女儿来到衡阳并表示要在发廊里“做事”(卖淫)。谢某起初也不同意,但女儿很“执着”,最后就顺着她的意思了。

  今年4月17日,刚满16岁的女儿做了一单“生意”后,和其他“姐妹”一样,将“管理费”交到母亲手中。“你怎么会让女儿卖淫呢?”面对民警的问询,谢某先是沉默不语,第二次的回答是:“我利欲熏心,反正我是错了!”

  除了14岁的陈某某被警方教育后释放外,其他涉案的8名卖淫嫖娼人员均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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