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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力挺 以物抵债——全国正严查

来源:新浪衡阳2014年3月31日15:06【评论0条】字号:T|T

  备受关注的深圳福田“以地抵债”系列案,近日又出现新的变数。福田区法院以“省高院已下判决”为由,裁定“以物抵债”合法,并将该土地上多达6个司法查封,悉数解封。由于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内部排查“以物抵债”,福田区法院却力挺“以地抵债”,强制产权过户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今年3月28日最新查询结果,深圳车公庙B107-1011地块,目前仅剩下扬州中院一宗查封未被解冻。而据今年1月的查询结果,该地块尚有7宗查封。

  B107-1011地块面积9300平米,坐落于深圳市闹市区,使用权人是深圳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乐公司),其市场价值过亿元。

  华乐公司所欠下的债务超过两亿元,并都走上了司法程序,车公庙地块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因此成为各债权人眼中唯一的“肥肉”,希望通过土地变卖获偿,分得一杯羹。

  据了解,申请查封人包括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国际信托公司、扬州一家公司、深圳壮众达汽车贸易公司等。其中,仅北京信托一家债权,就高达1.5亿元。对土地展开轮候查封的法院包括福田法院、阳西县法院、深圳中院、扬州中院等。

  今年2月,深圳、福田两级法院突然宣布本地块将用于“以物抵债”,用于偿还华乐公司在2002年时欠下壮众达汽车公司的447万元债务。在下达裁定后,将地块上的6个查封悉数解封,现仅剩下扬州中院一宗查封未能解除。

  深圳中院、福田区法院解封的理由是一样的。广东省高级法院在2013年4月下达了一份判决,该判决认定,华乐公司与壮众达公司2002年签订的一份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内容为,华乐公司欠壮众达447万元,拟将车公庙9300平米土地抵债。协议还以约定的形式,认定土地价格为1100万元,多余的款项700万元壮众达予以返还。

  时隔12年,土地价格翻番10倍。如果仍然按照12年前的协议履行,壮众达公司则以447万元的债权,获得价值上亿元的土地,仅需返还692万元。

  深圳中院、福田区法院认为,既然省法院已认定调解协议有效,那么,就等同于将这块地已经直接抵债给了壮众达公司,等同于壮众达公司因此直接拥有了土地物权。也就是说,当前查封的华乐公司土地,虽然还在华乐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已经是壮众达公司的。据此,两级法院下达裁定,将针对华乐公司的债权查封,全部解封。

  换言之,两级法院认为,“以物抵债”土地交易有效,并以司法裁定的形式,强制执行这种明显有问题的交易完成。从而,使更多的债权人,价值数亿元的债权落空。

  两级法院令人十分费解的裁定书,引起了其他债权人的严重不满。一个代理律师指出,省高级法院仅仅是判决调解协议有效,而深圳中院和福田法院,则故意歪曲原意,引用成省院已经认定该地块自动变成了壮众达公司的,而土地至今还登记在华乐公司名下,他说,“物权法的根本在于登记,以登记为准,省高级法院怎么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仅仅有个调解协议,就认定土地易主了。福田法院故意断章取义,无非想嫁祸上级法院。”

  据从广东省高院一不愿具名的法官口中了解,全国目前正在排查“以物抵债”,深圳法院顶风而上,难以理解。

  据了解,“以物抵债”,尤其是“以地抵债”,乱象丛生。甲乙双方欲私下进行土地交易,又不想缴纳税费和走招拍挂程序,就会私下做一个虚假借债合同, 然后约定“以地抵债”,从而私下完成土地过户交易。为了使“以地抵债”更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通常还诉之法院,使法院下达一份“民事调解书”,然后再拿调解书去国土局完成过户。以达到其逃避税收、逃避债务,低价转让土地的非法目的。

  根据多级法院业已查明、并记载于判决书中的事实,华乐公司与壮众达的“以地抵债”,也正是非常典型的规避管制、私下土地交易、并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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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报》,专门登载文章《调解书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以地抵债”的危害及其效力进行了入木三分的论述。最近,全国司法系统又在对“以物抵债”完成土地过户的行为进行排查,而深圳两级法院罔顾规定,强力支撑“以地抵债”。有关债权人认为,这表明有关法官极可能已陷入利益输送,应引起纪委、检察机关的重视。(杨南)(来源:潇湘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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