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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瘾君子"为筹毒资 3个月疯狂抢劫29次

来源:衡阳晚报2015年3月9日14:29【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罗建业) 不到三个月内,疯狂飞车抢夺2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47215元,手机23部,价值达两万余元。3月4日,被告人贺某因抢夺罪被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贺某某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贺某曾因盗窃罪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贺某某也因盗窃罪和强奸罪,分别五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均为吸毒人员。

  去年6月上旬,贺某某因缺钱买毒品吸食,想到曾一起被强制戒毒的贺某,既会盗窃摩托车,而且驾驶技术极好,两人一拍即合。贺某驾驶摩托车,贺某某负责搜索目标和抢夺,得手后的财物两人平分,抢得的手机则由贺某某去销赃后再分赃。

  6月13日晚上10时许,贺某、贺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寻找抢夺目标,见被害人肖某独自一人走在马路边上,靠近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0元和价值409元手机1部。

  当晚至8月9日,两人在雁峰区、石鼓区和珠晖区疯狂抢夺29起,两人合伙作案27起,抢得人民币46105元、手机23部,其中贺某单独作案2起,抢得人民币1110元和手机2部。

  如此高频的抢夺发案率,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调阅监控视频、串并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最终锁定了两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12日和14日分别将贺某某和贺某抓获归案。

  石鼓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如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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