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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企两名老总受贿上亿被判处死刑

来源:红网2015年2月5日08:54【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 肖洋桂) 2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金额分别上亿元,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曙、胡浩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彭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两名同案人,彭江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张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人物

  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

  胡浩龙

  1963年3月出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房产开发部经理,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等职务。

  彭江林

  1965年6月生,湖南景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远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帕格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晖1969年3月出生,海南湘晖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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