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肖文淑 姚贤辅) 因违章搭建的简易房屋被拆除,六十多岁的贺某以补偿损失为由多次阻工闹事,获得4万元补偿后,又再次阻工索要补偿,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贺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贺某以某仓库的一面墙违章搭建了三间简易房做生意。2003年,该仓库因改建为超市将违章房屋拆除,贺某以要求补偿损失为由阻工,致使超市未建成。2007年,曾某通过公开竞价买上该仓库,准备开发建设综合农贸市场。项目启动后,贺某以补偿其三间简易房的损失为由多次到该项目施工现场阻工闹事,采取扯掉电线、毁坏装梁的模具等手段不准开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迫于无奈,曾某与贺某协商,赔偿贺某4万元,贺某不再闹事。贺某收到钱后,在开发商第一期工程没有再阻工,但在第二期工程中贺某又继续阻工,向开发商索要一个门面和一套房子。
迫于无奈,曾某将贺某以敲诈勒索事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赃款4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贺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贺某违规建房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违章搭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曾某对贺某不负有拆迁赔偿义务。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止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开发商现金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