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在珠晖区癞子石2号,房屋是私有住房(产权证件齐全),因为一直在外地出差,所以没有接到“珠晖区滨江新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其在6月5号发房屋征收通知(户主因为在外地并不知晓),但在7月21日,户主回到衡阳,发现房屋的二间卧室已经被强行拆除,因为房子的二间卧室和旁边房屋共墙,后来经过了解,发现旁边房屋已签好协议同意拆迁,但我们并没有同意,甚至不知晓。今日去“珠晖区滨江新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进行了解,她们承认是因为误拆,但态度强硬拒绝赔偿,目前我们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但是,“珠晖区滨江新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没有经过本人许可,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于其沟通态度恶劣,其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政府行为",但据了解,这是一个承建公司行为,并不是政府行为,我感到很气愤,打着政府的幌子欺压老百姓。“珠晖区滨江新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这种行为根据《物权法》是否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请相关部门调查,请党和政府为人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