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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诉衡阳中院的法官或违法办案

来源:红网2014年7月1日17:26【评论0条】字号:T|T

  举报法院违法办案行为

  举报人:蒋振军,男,汉族,出生:1969年04月12日,住址衡阳市石鼓区城基巷11号 联系电话15574773908

  举报事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素质低下,知法犯法或者业务素质不够资格做法官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随意裁定,并错误引导举报人消耗时间跟精力无数次来回在法院之间做无用功。给人民法院为人民抹黑。正常的立案却立不了。法院的铁门森森,人民申冤无门。想要进去说理却大门也进不了。从这件小小的事件当中就可以看出有些办案法官素质低下,工作无能,腐败透顶。

  举报人因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裁决书裁定用人单位支付欠薪3040元以及社保医保费用1015.88元的衡市劳人仲委(2014)第032号生效终局裁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业务能力低下,以超出依法可以上诉期间,在无管辖权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2014)衡中法执字第87号。其执行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和必需的证据材料,也不给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就随意裁定。并恶意让家住衡阳市的举报人去远在常宁市法院应诉。以此消耗举报人的时间跟精力。完全不为打工的弱势群体考虑,办案法官还收受举报人蓝芙蓉王香烟一包。真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有道是人民法院有理没钱莫进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属于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因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根本无权向其他法院起诉申请人,只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仲裁书时间是2014年2月20日。到现在5月29日为止还没有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定书生效不知道多久了。

  举报人经答辨后常宁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4)常民2初字第51号裁定用人单位无权起诉驳回用人单位起诉后。举报人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中院却不肯立案。在事实已经这么清楚明了的情况下,中院的违法做出的裁定,以及不予立案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事件如果换成是刑事案件不就成了草菅人命案了吗?举 报人强烈要求中院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尽快合法立案,并给予违反办案程序和违法行为人员做出处理。在追讨区区3000元欠薪中,面对法院的接待程序实在是不敢恭维,原告立案后,法院应该开具接收立案材料收据或证明之类的文件给原告吧。法院的工作流程没这一项,全是对原告方不利的接待方式!打官司的立案,执行等日期对原被告双方是很重要的!这个法院可以让你无限期的随心所欲的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真的是知法犯法无法无天!举报人在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要求中院再次执行,中院却再让举报人去常宁法院拿裁定生效文书!举报人在裁定生效后在中院执行窗口和立案窗口都寻问了,还打电话向常宁法院落实了被告方没有向中院上诉!等到举报人赶到常宁法院拿生效文书时却被告知被告在中院上诉了!既然上诉了!怎么又不通知申请人呢?我再次去中院寻问又被告知要等一个月左右发回常宁法院重审!也不提供任何的文字材料给我!我可是当事人!申请人呀!这些程序合法吗?常宁法院做出的裁定书是2014常民2初字第51号2014年5月12日做出!原被告都是第二天送达!现在是2014年6月30日了!举报人什么东西也没收到,电话通知也没有!去中院寻问就是一句你等着吧!什么东西也不出具!我这个劳动仲裁再怎么样也是用人单位只有向中院的撤销权!怎么又轮得到常宁法院去审了呢!!大法官的业务素质太差了点吧!希望法院能够为老百姓真正办点实事!改正下工作作风!在墙上标准下接案流程!!法官可以说是最大的官了!没有人监督!对老百姓公平点好吗?我这点小钱要不要无所谓!但却让我见识了法院法官的风采!!!

  举报人:蒋振军

  2014年6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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