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初,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细沙乡的村民龚某,谭某在自家承包地里耕地时发现一个乌木木桩,经过初步的判断,认定是一根较大的乌木,由于要投资一笔不小的费用才能挖起来,而几人又确实没有资金进行系统的挖掘。
最后,几个人经过商议,找到四川省沐川人杨某进行投资,进行联合挖掘。杨某很审慎的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并对比了四川别地发掘乌木的归属案例后,认为既然是在村民承包地,而不是河道等国有滩涂河道里发现的,他们几人作为发现人,拥有这根乌木的归属权,应该没有太大争议。遂决定由自己投资进行挖掘,但是因为杨某本人也并不宽裕,于是东拼西凑了一笔资金开始挖掘这根乌木。
在连续进行了多日的挖掘后,乌木终于露出地面。据杨村现场测量,该乌木长约16米,胸围1.7米,重达50吨左右。据在场的业内人士说,确认该乌木系樟木属阴沉木(俗称金丝楠木),市场价值预估应该在8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据当事人杨某说,就在几个村民欣喜不已,准备将乌木装车起运之时,永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面了,并通知当地乡政府,派出所随即抵达挖掘现场。并很快组织起相关单位大约100多人,车辆约20多部,强行吊走了乌木。
眼睁睁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投资几百万,在自留地挖出的乌木被运走,几个村民面对一张由永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细沙乡政府联合盖章的《暂扣通知书》懊恼不已。杨某很不解,他认为,既然是暂扣,应该很快就会给出处理结果,但是不曾想到的是,这一暂扣,就是一年。
在询问过的四川各地乌木经营者中,没有一位知道政府收走乌木后会怎么处理。该县一位乌木企业的刘姓董事长说,他的公司所搜集的乌木原材料遍及四川各地。尽管很多地方都规定禁止挖乌木,但一般村民从自己地里挖出的乌木政府不会来管,只有挖到大的乌木,有人向政府举报之后,政府才会出面干预。而对那些被政府以归国家所有为名收走的乌木之后被如何处理,则缺乏足够的透明和监督。
截止2015年3月,距杨某等人挖出乌木已经一年。一年期间,杨某,胡某等几个村民几十次奔波在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乡政府之间,但是迟迟没有人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据杨某讲,在这一年多时间里,算上当时乌木挖掘的费用,杨某花掉了东拼西凑来的400余万,之前的积蓄全部耗光不说,还背上了巨额的债务。
说起这一年的经过,杨某得自己在精神和物质上都损失很大:“如果说国有的土地、无主河滩河道挖出来,你国家说是归国家所有,也行,我们也认;毕竟这类公家土地挖出乌木,国家收走的情况,也不是没有,我们也能理解。”杨某说,“但是现在,这个是我们自留地挖出来的,而且我们也投了很多人力物力资金去(挖掘乌木),你现在说收走就收走了,一年多时间,别说奖励,就连一个处理结果也不给……”杨某既无奈,又感到很委屈。
那么,如何为“乌木案”定分止争?
我们询问了北京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中律师,蔡律师认为,将乌木认定为矿产并不妥当,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矿产资源具备的特性和价值,比如工业用途,乌木并不具备,乌木一般用来加工为艺术品以供欣赏。
蔡耀中认为,可以依据物权法的法理来推定乌木这种比较罕见的物品的归属。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也并不排斥归村民个人所有。蔡耀中介绍,实践中,承包经营权有所变化。例如,四川一些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无限制,承包经营权已经固定归确定的农户所有,不因农户人口而增减。蔡耀中认为,如果承包经营权一直归农户所有,那么,乌木可以归该农户所有。
当然,如果挖掘出乌木的土地属于国家,乌木就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例如在一些城市的土地里挖掘出乌木。同时,蔡耀中认为,勘验费、挖掘费用等为开采乌木而支付的成本,毫无疑问应进行对价补偿。可以由乌木的所有权人从乌木开采后获得的价值或者其他途径进行对价补偿。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民间乌木挖掘归属的问题,我们期待能尽早有一个完满的结局。有关事态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百科知识:乌木,阴沉木的俗称,由于全身乌黑,所以四川人一般把它叫做“乌木”。因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面上的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成千上万年碳化过程逐渐形成乌木。因兼备了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所以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