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首席记者王鹏报道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酝酿已久的《关于规范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近已出台。按照《通告》要求,骑行电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标准,不得骑行至机动车道,只能允许搭载12岁以下儿童等。对一般骑行违法者,交警将予以现场罚款50元。
《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优化城区道路通行秩序,确保广大市民有序、安全、畅通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车通行的通告》(衡政通【2010】6号)的规定,现就衡阳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随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的合法手续。凡违反以下规定的,一律依法处50元罚款。对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或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通行。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和逆行。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公交站点、路口或者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停放。
(四)、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严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七)、严禁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手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违者收缴非法装置,并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违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五、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