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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小学老师强奸猥亵儿童 一判18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3年6月25日15:51【评论0条】字号:T|T

 原标题:安徽潜山小学老师杨启发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韩承友)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潜山小学老师杨启发强奸、猥亵儿童案在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启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杨启发于1954年12月24日出生,系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语文老师。

  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至2008年,被告人杨启发在其办公室对在天明小学读三年级的幼女程某某实施奸淫多次;在其家中对程某某实施奸淫一次;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其办公室对在天明小学读二年级的幼女徐某实施奸淫一次。

  2001年至2012年十二年间,被告人杨启发先后在其家中、学校教室、办公室、烧开水处以及被害人幼女家中等不同地点,对在天明小学读一至四年级的七名幼女实施猥亵,其中对三名幼女实施多次猥亵。

  十二年间,被杨启发侵害的受害人多达9人,且均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启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 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启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启发利用教师身份,奸淫在其从教学校读书的幼女二人,且在一年内对幼女程某某实施多次奸淫, 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猥亵幼女七人,多达数十次,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的伤害了幼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社会危害性 大,罪行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被告人杨启发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潜山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启发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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