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5%强奸案发生在熟人间]
检察院办案总结
强奸发生地点多为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受害人自愿进入
犯罪暴力弱化,半数被害人没有伤痕,嫌疑人常狡辩被害人自愿
嫌疑人及家属往往找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报案比较犹豫,证据容易灭失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韦磊)强奸案在发生变化!通常,人们都会将强奸案与“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然而检察院在办案中总结发现,近年来频发的“非典型性强奸”却与这些词毫不沾边。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发生在熟人之间、暴力特征弱化的“非典型性强奸”案件频发。2010年以来,该院就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在传统“典型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在“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存在一定交往,有的是熟人关系,有的是因网络、婚恋网站认识,两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有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
比如,福田区检察院2010年办理的黄某强奸案中,被害人随犯罪嫌疑人至KTV唱歌喝酒,双方有搂抱和抚摸行为。2012年办理的罗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
这种情况导致办案机关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
“非典型性强奸”案多发生在宾馆或住处。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
福田区检察院统计发现,2010年以来办理的强奸案中,发生在酒店和出租屋的共有52件,占强奸案件总数的72%。比如,2012年王某强奸案,被害人系应犯罪嫌疑人邀请到其家中借住。如此一来,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狡辩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开房或到其家中。
“非典型性强奸”案还呈现犯罪暴力特征弱化的特点。在一般的强奸案件中,暴力是犯罪嫌疑人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之一。但检察官发现,“非典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反抗往往没有“典型性强奸”强烈,有半数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伤痕。
此外,“非典型性强奸”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找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报案往往出现犹豫、反复的情况。如2012年曾某强奸案,曾某亲友多次找被害人给付赔偿,迫使被害人两次向司法机关出具材料称该案无暴力和胁迫情形。甚至有的案件的被害人是与犯罪嫌疑人和解不成才报案,导致大量证据无法调取。因此,若被害人遭遇强奸,应该立即报警,以第一时间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