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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十大案例

A-A+2013年3月12日17:47新浪湖南评论

  (一)销售不合格钢材案。2012年3月至7月,平江县工商局组织开展了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出动车辆137批次,出动检查人数420人次,抽样检验钢材样品160个,查扣不合格钢材30余吨,查办案件46起,罚款97万余元。除其中8起案件移交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罚没款入库59.8万元。

  (二)销售不合格汽车配件案。2012年5月16日,娄底市工商局依法对娄底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成套盘式制动衬片不符合标准要求。同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库存的汽车配件均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汽车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6000元。

  (三)销售不合格眼镜产品案。2012年11月2日,张家界工商局依法对赵某经营的眼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优乐美”光学树脂镜片、“圣奥尔”太阳镜和“OTO”太阳镜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违法销售货值为14661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25000元。

  (四)销售不合格服装案。2012年5月14日,湘潭市工商局依法对湘潭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服装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八个批次的服装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违法销售货值为30594元,违法所得368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并处罚款52000元。

  (五)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案。2012年5月16日,长沙市工商局依法对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粉黛佳人色织大提花四件套(1.5M)为不合格产品。该产品是当事人长沙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平台进行销售。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6602元。

  (六)销售不合格节能灯案。2012年8月23日,郴州市工商局依法对某经销商销售的节能灯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自镇流荧光灯和节能灯为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产品货值为2106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22000元。

  (七)销售不合格罐装液化石油气案。2012年3月31日,凤凰县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两家液化气经销店销售的罐装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及全县其它液化气店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都是从凤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货, 当事人凤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以每吨7283元的价格从湖北某燃气有限公司购进66.54吨该批液化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50000元。

  (八)销售伪造产地柱塞泵案。2012年3月,邵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邵阳某机电有限公司涉嫌将邵阳本地生产的柱塞泵产品伪造成美国某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经查,2011年5月以来,上海某公司与当事人达成以每台16500元和15800元的单价购买11台威格士(VICKERS)柱塞泵的购销合同。当事人邵阳某机电有限公司以每台9687.23元的单价先后从邵阳某公司购进10台产地为邵阳的柱塞泵,按照与上海某公司的约定伪造了威格士(VICKERS)柱塞泵的铭牌,违法所得40563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40563元,并处罚款9436元。

  (九)销售不合格数字移动电话机案。2012年7月3日,常德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经销商销售的某品牌的数字移动电话机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12年4月26日至7月23日,当事人共销售该不合格产品100台,违法货值21300元,违法所得213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130元,并处罚款32870元。

  (十)经销不合格酒店一次性用品案。2011年10月18日,怀化市工商局依法对怀化某公司销售的牙具及香皂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8月5日以每支0.6元的价格购进牙具2万支,2011年8月31日以每块0.45元的价格购进牙膏1万支,违法销售货值1650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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