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衡阳站2月27日讯(衡阳日报记者 李建平 钟晴)记者2月26日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确定,其中,四城区和南岳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其它各县(市)为870元/月,均较去年增长约14%。
本次调整后,衡阳市四城区(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和南岳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40元/月调整到950元/月;“五县二市”(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和常宁市、耒阳市)由原来的770元/月调整为870元/月。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上调,即“五区”由原来的8.5元/小时调整为10元/小时,“五县二市”由8元/小时调整为9.5元/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因为人力成本压力大就拒绝执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各级人社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