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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12月26日施行

来源:长沙晚报 2012-10-11 15:33:16

  凡有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商品等行为,都将受到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这是日前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该条例将于12月26日起施行。

  实行三级分级保护划定保护区

  韶山于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4年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1年被评为5A级景区,面积115.3平方公里。韶山历史源远流长,古属荆楚,相传虞舜南巡至此,赏心悦目,遂与妻臣在山上奏起韶乐,引得凤凰来仪,百鸟和鸣,因而得名。其原本是一条狭长而灵秀的山冲,数十里山川相映成趣,一谷清风。

  为了加强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韶山风景名胜资源,发挥韶山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特颁布实施《条例》。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今后,韶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按照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宾馆

  《条例》明确,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烧山、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改变或者毁损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公共设施;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经营水上餐饮等破坏水环境的行为;禁止随地堆放、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禁止烧薪炭、砖瓦;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

  胁迫诱骗游客购物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禁止擅自摆摊;禁止非法营运;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商品;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等行为。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由韶山市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纪念、展览等活动,应当经韶山市政府审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韶山风景名胜区内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景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具有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政府审核,并逐级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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