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9条人命的悍匪周克华被击毙,确实是一件值得所有人欣慰和安心的事。然而,周克华身后,那些受到伤害的人,那些理应收到精神和物质抚慰的人,他们状况又如何?

周克华身后,受害人现状

重庆枪案一人当场遇难,一人脑死亡,留下四个未成年孩子

重庆“8·10”持枪劫案中的重伤者廖德应,在16日凌晨被确定为脑死亡,留下妻子、8岁的儿子、4个月大的女儿。受害者王虹也留下了两个儿子:大的16岁,小的3岁。[详细]

南京劫案受害人一家遭逢巨变

南京枪击抢劫案受害人程圣义的母亲身患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71岁的父亲耳聋加重。程圣义的女儿今年高考,父亲的事给小女孩的打击巨大,高考考得很不理想。[详细]

长沙南郊公园枪案受害人父亲伤心离世

一辈子种田、“最远只到过长沙”的李成寿,突然以一种无法预料的方式永别,因为受不了丧子之痛,李成寿的父亲在几天后一病不起。父子俩丧事一起办,出殡在同一天。[详细]

周克华伏法,钱去了哪里?

周克华8年抢得财物总计约55.5万元

从2004年起,嫌犯周克华先后作案多起,抢得财物约为55.5万元。周毙命后,他历年所抢财物去向就成了一个待解之谜,有报道说,在周克华长达8年的作案历程中,除服刑的两年半外,他抢劫所获除用以维系较低档次的生活外,曾汇给他的前妻,以养育儿子。[详细]

2011年周父去世,周克华无钱送终

周克华的父亲于2011年下半年去世。周父去世的丧葬费、抚恤金是由生前所在单位付的。周克华在父亲的坟前哭泣,说自己四十多岁人了,连这点钱都出不起,觉得自己是个“不孝子”。正因为周克华抢来的钱基本都被他挥霍了,身上没什么积蓄。不久后,他便出现在南京,制造了震惊全国的“1·6”案件。[详细]

2012年南京案后,周克华给女友名下存了20万

1月份南京作案回到重庆后不久,周克华在洗头房里认识了年仅20岁的张贵英。周成了小张的常客,而且出手大方,每次给小张的“零花钱”高达1000元。周在南京劫杀司机抢走的20万元,也存到了张贵英的账户里。[详细]

2012年8月周在重庆抢得7万元,被击毙时仅发现现金一万余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苑小区中国银行网点前发生枪击案后,有消息称,受害人被周克华抢走的背包里有现金25万元。后据警方查证,遇害妇女挎包内只有现金7万余元。8月14日,周克华死亡后,警方在其身上仅发现现金一万余元。[详细]

受害者赔偿无可诉处

追回的赃款要归还相应被劫受害人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说,劫款和赔偿款是分开处理的。警方追回的劫款,能确定来源的部分,应直接返还给相应受害人。劫款是非法收入,必须返还给被劫受害人,不能用于民事赔偿。例如,周克华被击毙时身边有1万元现金,从常理推断,这笔钱应是他10日上午所抢现金的一部分。如果警方予以确定,应直接返还给“8·10”案的受害者。

罪犯已死,其父母家人不具备赔偿条件

假如周克华被活捉,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他主张赔偿。现在刑附民诉讼已无从谈起。周克华是成年人,他的犯罪跟家人没有关系,除非他给家人留下了遗产,受害人家属才能起诉其家人。即便起诉家属,赔偿也仅以遗产金额为限,怎么分割给众多受害人家属,由法院决定,一般是按比例分割。如果周克华没有任何遗产,受害人家属就找不到被告了,诉讼也就无从进行。

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在“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但到目前为止,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仍未完全建立。

西南政法大学施鹏鹏教授说:“我们还没有形成法律层面的有效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更多的是给予他们向罪犯索取赔偿的诉权。但是,现实中,最终一般都难以获得宽裕的赔偿。”

刑事受害人谁来救?

2001年,张君案中,50多位受害家庭无奈撤回了民事赔偿要求,因为张君的个人财产只有2300元;2004年,马加爵案中,三个受害家庭提出80余万元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只赔偿每家2万元;2006年,杀死11人的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一分钱的赔偿。

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途径有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三种。私力救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社会救助多为热心人的捐助,但不成规范。在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社会救助尚不规范的情况下,目前空白的就是国家救助。

早在二战以后,新西兰和欧美国家就建立了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政府拨款或慈善募捐等形式,设立一项基金,对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进行救济。

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得刑事补偿的权利,目前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除了罪犯的赔偿外,刑事受害人可以从三方面获得救助:一是国家补偿,二是各种保险,三是包括受害人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救助。 [详细]

     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造成如此多的受害人,远不能以罪犯的伏法作为事件的终结,活着的人,才是最应该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