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生病,看病时都希望费用能更便宜。然而,有的医院却违反规定,在医疗耗材、药品等方面想方设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省医疗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几起案例,相关医疗机构和个人均受到了处理。

  本报记者夏盛通讯员钱小艳长沙报道

  2021年7月以来,湖南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工作,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震慑欺诈骗保行为,9月22日,省医疗保障局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1

  进价85元的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卖175元

  经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古丈县人民医院违法加成销售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共使用了725个一次性使用输注泵,进价85.00元/个,销售价175.00元/个,违法所得65250元。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5日,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古丈县人民医院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250.00元,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26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3262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3个月违规销售药品牟利2万余元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湘西州吉首市福佳堂大药房违规销售药品,其中复方感冒灵颗粒无销售记录、无库存,医保系统匹配报销金额3672.8元,与实际差额3672.8元;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单价42元,销售额462元,库存20盒,2021年1月前库存31盒,医保系统匹配报销金额22799.2元,与实际差额22337.2元;复方金银花颗粒单价25元,销售额300元,无库存,2021年1月前库存12盒,医保系统匹配报销金额1804元,与实际差额1504元,共计27514元。

  该店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5月24日,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吉首市福佳堂大药房作出责令整改,责令退回27514元,处1.5倍罚款4127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无销售记录药品报销数万元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湖南怀仁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怀仁大药房吉首百年店违规销售药品,共销售复方感冒灵颗粒271盒,单价为28元,销售额7588元,医保系统匹配报销金额9530.71元,与实际差额1942.71元;维生素AD无销售记录,医保系统匹配报销金额12254.8元,与实际差额12254.8元;泮托拉唑无销售记录,医保系统匹配报销金额23412.6元,与实际差额23412.6元,实际差额共计37610.11元。

  该店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5月24日,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责令整改,责令退回37610.11元,处1.5倍罚款56415.1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用虚假发票5次骗取医保基金

  经查,2018年至2020年期间,益阳市尿毒症患者参保人易某莲在南县中医医院门诊接受血液透析治疗五次,发生医疗费用21.07万元,在医院即时报销城乡居民医保14.2万元后,以相同就诊事项和虚假发票至大通湖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进行重复报销,先后5次骗取医保基金共计17.99万元,其中4.25万元未遂,实际骗取医保基金13.74万元。

  易某莲涉嫌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医保基金,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2021年7月21日,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21)湘0991刑初42号,决定对易某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40213.5元进行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