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吃货聚集的QQ群里,大量以吃货或赔偿为目的的教程,如同病毒一般传播。在职业吃货聚集的QQ群里,大量以吃货或赔偿为目的的教程,如同病毒一般传播。

  红网时刻记者 张金东 通讯员 周通 长沙报道

  继“职业吃货”第一案判决之后,法院近日再判“职业吃货”赔偿淘宝。

  值得关注的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宣告通过恶意投诉牟利的大门关闭。

  在立法层面,一周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允许和鼓励地方探索立法限制恶意投诉、职业索赔等牟利行为。

  立法、司法、行政三管齐下共治的局面已开始形成。

  再判“职业吃货”,平台规则获司法认可

  2019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首例“职业吃货”案判决,认定湖南女子周某一个多月里在淘宝网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吃货”金额3.2万余元。

  而近日判决的另一起“职业吃货”案数量更为惊人。

  该案中,广东男子宏某至少控制8个淘宝账号,在2018年4月至8月的不到4个月里,下单总计4276笔,提起恶意退款3896笔,最终退款成功3787笔,金额达20余万元。

  判决显示,宏某被淘宝网起诉至法庭后,始终没有露面。因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法院依法向宏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开庭时,宏某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宏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由此合理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职业吃货”在电商、外卖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即以各种理由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并佐以差评、投诉等方式威逼、敲诈商家,以达到“吃货”目的。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后果严重破坏公平、诚信的网络营商环境:合法商家蒙受损失,和消费者的相互信赖关系遭到破坏;网购平台疲于处理不实投诉;普通消费者难以进行正常交易选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淘宝网索赔1元钱,在金额上只具象征意义,但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定了被告滥用会员权利,并界定上述“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系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体现,这对“职业吃货”、职业索赔等恶意行为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面对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有助于司法实务的开展,为法院的审判提供参考。”

  打击恶意行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管齐下

  记者从淘宝方面获悉,对于宏某、周某等恶意吃货行为,平台在接到商家反馈之后及时处置,对恶意退款涉及的账号按照平台规则进行了处置。

  “在处理相关案例中,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商家不堪差评、恶意投诉等,对恶意吃货行为选择息事宁人、妥协退款。”一名淘宝小二呼吁商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遭遇职业吃货等恶意行为及时向平台反馈,严重的还应向警方报案、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构成刑事犯罪的,平台将配合警方坚决打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吃货”等恶意行为,存在钻规则漏洞、打擦边球、吃货数额不大的现象,导致刑事、行政追责难。

  高艳东认为,对“职业吃货”的刑事追责,可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情节,对达到追诉标准的可适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不同罪名予以惩处;对缺乏维权基础的应按照阶段分类治理,对于没有构成诈骗、敲诈等行为的恶意投诉、恶意差评,短期内可以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长期来看,增设妨碍业务罪加以打击更有效。

  在立法层面,201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允许和鼓励地方探索立法限制恶意投诉、职业索赔等牟利行为。

  此前,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的建议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新规对于“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等情形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随着新规落地实施,寄生在互联网电商、外卖平台的“职业吃货”等恶意行为,正面临来自立法、司法、行政层面的三重打击。

  编辑|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