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发生在湖南省株洲市的一起重大恶性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株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湖南省高级法院经二审程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判。

  经查,1992年7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彭某与其哥哥骑摩托车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等候载客,并各自携带一把用发令枪改造的自制火药枪。在载客过程中,彭某及其哥哥与被害人殷某、袁某发生争执,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彭某掏出火药枪指向殷某让其不要动弹,当殷某打算用手将枪推开时,彭某连续开了两枪,殷某被击中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彭某逃往贵州,改名换姓后结婚生子。被害人殷某的父母因儿子的意外死亡悲伤过度,不到三年双双逝去。

  2017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将彭某抓获归案。

  从案发至侦破,历经25年,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2018年2月7日,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将报请核准追诉彭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申请呈报至株洲市检察院。

  株洲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认为彭某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致他人死亡,行为恶劣,虽历时20余年但该案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然存在,且案发后彭某迄今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追诉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

  2018年2月11日,株洲市检察院将该案层报湖南省检察院审查后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2018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至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最终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

  今年3月25日,株洲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6月29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彭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彭某上诉。近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