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下发了《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湖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该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根据中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省直和市州、县(市)区所需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分别由省人社厅和市州人社局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统一制作或监制。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