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贼逃窜途中,被村民抓获。愤怒的村民,手持竹条对偷狗贼实施了殴打。之后,偷狗贼在送医途中身亡。

  法院认定了村民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其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该案中,有 8 人因故意伤害获缓刑,另有 1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2017 年 10 月 3 日,怀化溆浦桥江镇,偷狗贼黄杰(本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被村民抓住。村民并未报警,而是由多人对黄杰实施了殴打。闻讯赶来的警方将黄杰带走,后者在送医途中确认死亡。事后,有 8 名村民投案,但代强选择了逃走,直到一年后才被抓获。

  近日,怀化溆浦法院公开了一份判决书,代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同案的 8 人在之前均获缓刑。

  偷狗贼死后,8 人投案并积极赔偿

  事发当天凌晨 5 时许,黄杰为筹集毒资,与一名同伙驾驶摩托车来到桥江镇新田村盗窃。

  当黄杰用弓弩射中一只狗时,被村民发现,黄杰和同伙立即驾驶摩托车往楠竹坑村逃离。

  有村民给楠竹坑村支书代浩打电话,要他帮忙抓贼。黄杰二人经过代浩家附近时,被代浩等人抓住,他的同伙则弃车逃走。代强等数十人得知有盗狗贼被抓,先后赶来。

  之后,黄杰被绳子捆绑,遭到殴打。随后,黄杰被带到代浩老房子下木棚子内,包括代强在内,多名村民持竹条殴打黄杰。当日上午 10 时许,桥江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黄杰带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120 救护人员在途中与警车相遇,经检查,黄杰已经死亡。

  案发当天,代浩等 8 人主动投案,代浩等 8 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 83 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代强则在将近一年后的 2018 年 8 月 7 日,才被公安民警抓获。

  肯定见义勇为,但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庭审时,代强的辩护人提出,代强主观上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足以造成受害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只属于一般性的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代强和其他共同作案人等众多参与者先后持竹条子对被害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代强的伤害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属多因一果。

  代强和其他共同作案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具有希望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但具有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态,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

  因此,被告人代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代强被抓获归案之前,代浩等 8 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浩等 8 人的判决书和代强的判决书里,溆浦法院都对他们的 “ 见义勇为 ” 的行为给予了肯定。

  两份判决书里都有这样的表述:本案是一起在见义勇为抓小偷过程中,因为法治观念淡薄,没有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出于共愤而实施殴打行为,最后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除被告人代强和已判刑的 8 名共同作案人之外,还有众多其他村民也实施了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行为具有群体性。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解读 围殴行为超过见义勇为范畴

  湖南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本案中,制止偷狗行为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利益,属于见义勇为。但村民将偷狗者围殴致死的行为已经超过见义勇为范畴,就偷狗者的生命权与所盗窃的狗的价值来说,明显生命权益更加重要,且盗窃狗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公民侵犯财产性权利,因此见义勇为所实施的行为限度要与所侵害的权益相当,或者说不能明显超过所侵害权益。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偷狗者已经放弃了反抗,被村民控制后遭遇殴打并致死,村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刘明认为,是否追究其他村民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公安方面的调查取证。从法律理论上来说,所有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考虑实际调查取证的问题,包括参与的程度,打人的严重程度等等,如果证据不扎实,没有办法去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朱鑫洁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