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买房

  妻子要求情人退还购房款

  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刘飞(男)与王静于 1989 年 9 月登记结婚。2016 年,刘飞与同事晴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6 年 12 月,晴子购买了长沙市岳麓区某房屋,刘飞瞒着妻子为晴子转账支付了 642 534 元房款、维修基金 8074 元。

  2019 年 2 月,王静得知老公给第三者购房,遂将丈夫和第三者诉至开福区法院。

  原告王静称:被告刘飞未与其协商,擅自为被告晴子支付房款,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晴子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等费用。

  被告刘飞辩称:2018 年 11 月后,我与晴子就未再见面;原告诉称属实,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晴子未到庭、未答辩。

  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本案中,被告刘飞未经原告王静同意为他人支付购房等款项系无权处分,原告王静对此不予追认,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确认被告刘飞转账付款的 650 608 元无效,被告晴子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刘飞赠与被告晴子购房款 650 608 元的行为无效;

  二 、被告晴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王静返还 650 608 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市民群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处分和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朱鑫洁 通讯员刘笑贫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