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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3月27日讯(记者 吴公然) 3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拟对上位法少部分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不够全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参考上位法的释义,并结合调研意见,二次审议稿拟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冷暴力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研究认为,冷暴力是消极应对、以不作为为特征的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难界定其具体的行为模式。上位法也无类似规定。因此,二次审议稿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员,以及曾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将曾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纳入参照范围,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扩大了参照范围,而且对前配偶的暴力行为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司法制度,地方立法不宜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家暴的隐蔽性和经常性等特点,是家庭矛盾及家暴行为的延伸,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发放告诫书和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受害人的权益。为稳妥起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该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不应扩大参照范围。根据答复意见,二次审议稿拟将该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