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13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饭店经营者吴某被判赔偿伤者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3241元。
2018年10月1日晚,陈某到吴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饭时,陈某未注意到店门口装有玻璃,便一头撞在玻璃上,玻璃当即被撞坏,陈某脸部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吴某未在自己经营场所的无色玻璃上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不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吴某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对自己的受伤,亦应当负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