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殷实,膝下只有一个女儿,彭世民(以下均为化名)迫切想要一个儿子。通过代孕,他实现了心愿,得到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彭世民偷偷给了代孕女子1100万,并且写下条据。
事情很快被彭世民的妻子知晓,她将丈夫和代孕女子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1100万元。10月12日,根据天心区法院通报,此前法院一审支持了彭世民妻子的诉求,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诉讼期。
妻子起诉要求代孕者返还1100万
上个世纪80年代,彭世民与陈小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和睦。彭世民的事业越做越大,受传统风俗的影响,一直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世民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女子曾美丽。曾美丽得知彭世民有生子的想法,她也愿意配合。后经协商,彭、曾两人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
不久,两人一起到国外准备做试管婴儿手术,由彭世民提供精子,再选取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美丽腹中。经过多次试验,曾美丽成功受孕,数月后在长沙生下了一对双胞胎。
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起,彭世民瞒着合法妻子陈小珍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美丽汇款合计1100万元。
2016年,彭世民还向曾美丽出具《条据》写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美丽的10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儿子由曾美丽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2016年,妻子陈小珍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曾美丽1100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判令被告曾美丽返还财产1100万元。
法院依法认定支付行为无效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被告彭世民与原告陈小珍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被告曾美丽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被告彭世民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被告曾美丽巨额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彭世民在未与原告陈小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曾美丽转账,并向被告曾美丽出具《条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小珍的财产权益。
再次,被告曾美丽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买的不动产系替两个小孩保管,但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辩称理由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被告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限被告曾美丽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小珍1100万元。此案尚在二审诉讼期。
夫妻一方可以自己份额名义处置财产吗?
法官提醒,夫妻处分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存在的一种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平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擅自进行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夫或妻在婚姻期间不得以只对自己份额部分财产处理的名义进行处分。
其次,民事主体之间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彭、曾两人在彭已有合法婚姻关系情况下协议代孕,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彭的处分行为无效,曾理应返还财产。
而此案中提到的代孕生子,谁该对他承担抚养义务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认为,亲子关系是基于生育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不因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而变更。被借腹生子的代孕者为小孩的生母,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涉及到小孩的抚养费,代孕者和提供精子的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但需要提醒的是,代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被禁止的,违背了社会伦理,代孕相关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代孕容易产生各种社会纠纷,比如抚养权和继承权纠纷,建议有抚育小孩需求的人可以通过收养或医疗技术来实现。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周智勇 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