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意见》透露,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到2020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同时,长沙将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意见》提出,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意见》还要求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和村部、小学、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允许将闲置村民住宅出租,鼓励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
各乡镇、村要规划一至两个集中居住点,在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在乡镇或村的集中居住点建房。原则上,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集居点选址建设。(记者 罗雅琪 实习生 殷敏)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