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9日讯   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供热价格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意见》指出,湖南供热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供热价格由供热公允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由供、用热双方根据成本核算协商确定。

  《意见》强调,供热价格由供、用热双方根据成本核算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算。核算结论仍存异议的,可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复核。其适用范围为省直机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后的供热价格行为,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意见》明确,供热公允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税金指供热企业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利润是指供热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收益率核算,原则上利润不得高于同期国家长期(5年以上)贷款利率的2%;按成本利润率核算,原则上不得高于3%。

  如果供热企业(单位)需上调供热价格,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依法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的;政府补贴后仍有亏损的;燃料到厂价格上涨超过10%的;其他符合价格调整的情形。

  ■记者 卜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