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用没有价值的秘鲁币冒充加拿大币,三男子在短短四个月内诈骗钱财 18 余万元。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 年年底,陈某某和姚某某、熊某某(二人均在逃)三人商量通过兑换外币的方式骗取财物,同年 12 月份,陈某某在广州市货车站花 1200 元购买了 100 张面值 1000 的秘鲁币。2017 年年初,三人扮演不同角色,谎称秘鲁币是加拿大币,开始在临武县、桂阳县、汝城县以及广东省乐昌市等地开始行骗。熊某某扮演温州老板,寻找作案目标,锁定目标后,由姚某某扮演摩托车司机适时出现,熊某某谎称有加拿大币需兑换,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姚某某谎称自己的老表在银行工作,可以辨别加拿大币的真伪,随后搭载被害人去找假扮 “ 老表 ” 的陈某某,陈某某见到被害人后则谎称秘鲁币系加拿大币,且一张面值 1000 的秘鲁币可以兑换人民币 6800 元。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由姚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熊某某处,这时熊某某谎称出了车祸急需用钱,愿意以一张面值 1000 的秘鲁币兑换人民币 5200 元,差价部分可以让利给姚某某和被害人。被害人见有利可图便同意和姚某某共同出资,兑换熊某某的 “ 加拿大币 ”。在被害人将财物交出后,姚某某、熊某某便会以各种理由逃离现场。

  2017 年 3 月份至 7 月份期间,陈某某和姚某某、熊某某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 185898 元,陈某某共计分得赃款人民币 3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 185 898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