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信息报

审理: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决:车主谭强协助买方陈力办理诉争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陈力支付谭强剩余购车款18000元。

  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知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法律会对此行为叫停。

  2017年5月6日,谭强与陈力达成买卖车辆的口头协议。2017年5月9日,谭强与陈力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谭强将宝马转让给陈力,转让总价309500元整。陈力在协议成立时交付车款276500元给谭强,余款33000元于谭强将车辆过户给陈力后一次性付清。如因谭强的原因不能将车辆所有权变更,谭强必须将购车款全部退还给陈力,并承担违约金60000元,以及赔偿陈力的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当日,陈力支付谭强276500元。次日,谭强将诉争车辆交付给陈力。在谭强办理过户时,陈力又支付15000元给谭强。2017年7月3日,谭强通过第三人将《车辆不转让通知书》交给陈力,通知陈力解除双方买卖车辆的合同,要求陈力退还诉争车辆。陈力于2017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谭强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谭强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其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愿承担违约责任,对陈力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车辆使用费。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强并不享有法定或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陈力与谭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陈力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谭强取得相应的车款,合同中的相关“违约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不是为违约者提供不诚信的方便之路,根据规定,法院判决:谭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陈力办理诉争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陈力支付谭强剩余购车款18000元;驳回谭强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