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树枝挡住了自家门面,便挥刀砍掉绿化带中的树木。23 日上午,位于株洲市长江南路的市民李先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 “ 买了单 ”。

  据株洲市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介绍,上午 11 时许,他们在长江南路金锦路口段巡查中,发现一人正挥舞柴刀砍伐道路绿化带内苗木。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询问情况并制止该行为,但对方态度模糊、拒不配合,巡查人员随即拨打 110 报警电话。

  经调查,肇事者系该路段图文门店主李某所为。因绿化带的一颗苗木枝繁叶茂,挡住了他的门面,便一时糊涂欲将该树木砍掉。

  事后,经教育,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愿意主动承担损毁苗木的赔偿。

  [知多点]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对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二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的;

  ( 四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