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李晨曦

  2月8日上午9点,120余名旁听人员挤满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4名检察工作人员坐在审判席一侧,席前并列放着两块牌子:“公益诉讼人”和“公诉人”。

  检察机关为何会作为公益诉讼人走上法庭?被告人将面临怎样的环境损害责任?全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何审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一则法治故事,讲述湖南司法机关如何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湖南蓝”。

  检察机关变身公益诉讼人,向企业讨还“环境债”

  “这次开庭审理对我触动很大,我真心认罪。对环境造成的伤害,我深表歉意,并深深自责。”2月8日下午4时许,听到判决结果后,被告人钟某先在庭前忏悔。

  钟某先做梦也没想到,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他人生中第一次站上了被告席。

  2017年3月,许某忠、钟某先等6人准备“干一番事业”,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开办了一间无名金属提炼厂。既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在工业废渣中提炼锌镉合金,导致周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湘潭市环保局出具环境污染损害专家意见及修复方案,初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124.662万元。

  据此,湘潭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姚红指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一案三查’制度落地生根。既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污染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侵权责任。”

  用环境司法来守护绿水青山,谁破坏谁修复

  记者旁听庭审发现,这次开庭与一般的庭审不太一样。合议庭创新庭审方式,由公益诉讼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还原案发后公益诉讼人调取的现场原貌和起诉前后现场对比图。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到拘役6个月不等,共同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应经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逾期不履行者将支付延迟履行金。对寄存于环保公司的27.65吨危险废物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消除危险。

  恢复性司法理念正在三湘大地变成鲜活的实践,省内多处生态修复基地已是满眼绿色。

  “该案改变了过去‘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窘境,真正实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省高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伍胜说。

  伍胜指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创新点,有助于解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经费有限、取证困难等难题。

  “过去,涉及到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一般更注重刑事处罚,不注重生态修复;而现在,是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并重。”在伍胜看来,良好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绿色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就真正实现用环境司法来守护绿水青山。

  强化严惩重罚制度,具有以点带面的开拓性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化严惩重罚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湖南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蒋兰香认为,基于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迫切,我国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采用多种司法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2017年7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既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也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环境公共利益。”蒋兰香说,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具有以点带面的开拓性意义。通过办理该案,既追究了污染者刑事责任,也追究了污染者民事责任,既保护了湖南的青山绿水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环境民生福祉,还可以达到警示他人,修复环境,赔偿、补偿受害人等多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