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盗窃为财,他只为发泄心中不满。2016年1月27日,胡某涉嫌盗窃罪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5 年9月中旬的某天深夜,胡某来到北塔区某学校打算盗窃,因攀爬不便,而将衣服、裤子和鞋子脱下,只穿内裤翻过栏杆进入学校楼层,从一楼转到四楼,翻窗进入 女教师宿舍内。胡某进入房间后,蹲在地上慢慢挪,在两间相连的睡了三名女教师的房间内盗得21元现金及三台手机。胡某在翻动一个塑料袋时,发出了声响,在 睡梦中被惊醒的女教师金某随即大声呼叫,胡某因为害怕立即逃离现场。胡某行至西湖桥时,将其中两台手机扔入河内。经鉴定,三台手机价值人民币4430元。 另查实,胡某在2008年因抢劫、强奸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6月减刑释放。

  庭上,胡某表示其出狱不到半年再犯案是因为觉得社会歧视他,是为了发泄心中不满才去偷东西。检察官提醒:胡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去盗窃,其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女性朋友在睡觉时记得关好门窗,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邵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