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司“违规出勤”理由不成立
补偿员工8.7万元
公司当然不服气,于是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驳回这一仲裁决定。
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如果公司要主张辞退张先生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辞退处理须通过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但在本案中,公司认为张先生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另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中有规定,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可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张先生两次周末出勤,公司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支付发放加班工资或已安排补休,就不能证明张先生已经出勤。
所以,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先生接到通报后确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他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先生11万元。
8小时外是否算加班,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办案的法官表示,虽然加班并不是公司自愿,但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显然有些牵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加班是可以有加班工资或是补休呢?
带着这个问题,钱报记者请教了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律师。
“原则上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超过就是要计算加班工资。还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律计算加班工资。”陈律师说,但是还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合同约定、工作量设定是否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