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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装液化气便民服务点设立标准

  1。便民服务点必须单独设立瓶库与营业间,瓶库与营业间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但不得远离。

  2。瓶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且与消防通道相连,门窗应向外开;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瓶库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30平方米,实瓶与空瓶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其他杂物;储瓶总容积小于等于0.36立方米(相当于14.5公斤的10瓶)且无过夜重瓶,不得存放YSP-50钢瓶。

  4。瓶库的外墙与站外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小于10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13层以上高层民用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0米;与城市主要道路间距不小于8米;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小于5米。

  5。瓶库的地面为撞击不发火花的地面;不得安装无水封、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水管道。

  6。瓶库内的照明灯具、电扇、排风扇、线路、开关应为防爆型(电气线路采用电缆或钢管配线)。

  7。瓶库内必须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液化气),要求报警器与排气扇联动,并建立可燃气体报警器工作台账。

  8。瓶库内必须配备8kg的有效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灭火器须放在便于拿取使用的地方。

  9。营业间整洁有序,设立价格牌和复核计量秤。

  10。禁止经营危及燃气安全的物品,门面内不得住人生火做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