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记者从长沙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 104号) 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的规 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从2015年1月1日起将调整长沙市城区水资源费。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 “不论是否启动水价调整程序,水资源费征收一律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取水量和新标准执行到位。
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立方米不超过0.125元(取水量与售水量之比不超过1.5625:1)相应上调终端水价”的 规定,我市各类供水价格在原终端水价基础上分别上调0.1元。 长沙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本 次调整范围不含望城区。
潇湘晨报长沙12月26日讯 记者张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