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占锋)上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放宽了租房提取、购房提取及提前结清提取的条件,并将申请贷款缴存时限缩短为六个月。日 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实施细则,该新政将于2014年12月18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无自有产权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继续执行“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政策,即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 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商业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使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 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首套房屋的,留存贷款额10%以外余额可以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职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 户余额以查询职工汇缴明细为准。  

    细则规定,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 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单位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新缴存基数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的,可按新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 积金贷款额度。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本套房购房提取)后,需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数在5人以下 的小型企业、房屋中介及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职工(无劳务派遣单位的),需提供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