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年过30岁的李女士,去年在衡阳县某医院剖腹产子后,意外出现了大出血的症状,医院在进行抢救时,切除了她的子宫,但之后李女士仍然意识模糊。随后,她将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343623.86元。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切除李女士的子宫挽救生命是必要的,但是因为没有做相关辅助性的检查,与李女士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医院承担其损失的15%,赔偿共351543元。

  去年7月2日,李女士因怀孕足月临产在衡阳县某医院待产。入院检查时,她的各项指标显示正常,医生也表示胎位正,可以顺产。7月8日,医院安排李女士进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