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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消法》最受关注的4条规定

A-A+2014年3月14日08:06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金)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即将于3月15日实施。俗话说“懂法才能用法”,你对新《消法》的每一条规定能完全领会吗?运用它的时候能准确无误吗?记者特地邀请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圣洪兴,就消费者最关注的4条规定进行权威解读。

  关注点1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消费者应注意“瑕疵与缺陷”概念。

  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销售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违约赔偿的责任。

  产品缺陷则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要求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注点2   “三包”问题

  新《消法》与原《消法》有不同之处:明确了消费者优先退货权(只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在7日之内均可退货,特殊商品除外);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无“三包”规定的质量问题产品也在7日退货范围之内,如电动车);规定了“三包”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而过去的“三包”是从开票之日起计算,实际上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悖于我国《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的效力规定(如汽车“三包”规定)。

  关注点3  惩罚性赔偿方面

  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方面有以下特点: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对欺诈性赔偿标准由 “一加一”上升为“一加三”(含赠品);欺诈经营行为的最低赔付标准为500元(把握标准);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而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还有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赔偿的范围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精神赔偿等;明确了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主观故意的认定(过期、下架、禁止进口、检验后有问题的商品发现后还在销售属明知故意欺诈);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遭受侵害为前提。

  关注点4  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该条款的特点是:前提是无理由;仅限于电子商务交易和电话、邮购等新型业态;明确了无理由退货运费承担问题;无理由退货商品要具有完整性;冷静期与悔过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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