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妻子“下落不明” 法院最终判离

  审理: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决:原告刘强要求与被告凌丽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结婚后,一方“下落不明”,另外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法院对这种情况又将作出何种判决呢?已苦苦等候20余年不见妻子归来的刘强终于忍无可忍,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他与妻子凌丽的婚姻关系。

  20年前,刘强与凌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便登记结婚,婚后第2年就生育了共同之子。可就在小孩还未满10个月时,凌丽便同他人外出务工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03年,凌丽的户口被派出所注销。为了解除刘强与凌丽的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刘强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亲自去凌丽原户籍地调查了解,确认凌丽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凌丽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其到法院参加开庭。但法定期限届满后,凌丽仍杳无音讯,也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经缺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凌丽户口被注销,但是该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被告夫妻关系的解除。被告虽然已经失踪多年,但是目前无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已经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原告与被告从1992年以来分居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法院依法再次通过报纸公告判决书。日前,在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至此刘强的离婚手续终于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