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12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麻岸芬 麻冬先)好不容易攒钱买台新车,修车时发现新车竟是事故车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日前,在湖南省吉首市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消费者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了购车款,并进行了赔偿。

  今年1月,吉首市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支持起诉申请书,申请人杨某因怀疑自己被诈骗,请求检察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受理。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杨某和丈夫叶某都是泸溪县浦市镇的农民,2017年9月26日,二人用辛苦积攒的钱购买了一辆多用途乘用车,购车款加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花费了9.6万余元。

  一个月后,因杨某驾驶不慎,将车辆右侧尾灯处剐花,在将车辆送修的时候,修车师傅的一席话让杨某很吃惊。原来,这辆“新车”系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杨某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沟通,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汽车销售公司依旧拒绝让步,走投无路的杨某只得向检察院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对该案进行仔细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车辆买卖事实清楚,工商部门现场笔录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认定了案件事实:汽车销售公司以新车价格将事故车辆修复后出售给杨某,涉嫌经营者欺诈。除应退还购车款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还应支付汽车价款3倍的赔偿。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吉首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今年3月5日,吉首市法院判决杨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汽车买卖关系无效;杨某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7.58万元,并赔偿杨某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以及因多次维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2万余元;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对杨某另行赔付3倍的车辆价款22.74万元。该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经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