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隆回公安

  5月26日上午,隆回县桃洪镇石门便民服务中心罗公庙村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投票期间,村民陈某花因选民排队问题,从村民黄某手中抢夺选票单并将其撕碎,致使该村选举无法进行。

  5月25日上午,横板桥镇政府和车田江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在该村第二选区组织选民进行投票时,村民罗某艳以廖某成不会写字为由要求给其代替填票,工作人员当场制止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罗某艳拒不离开。工作人员用手机拍摄罗某艳干扰选举的行为时,罗某艳动手抢走工作人员手机,并殴打工作人员,煸动其亲属和现场群众闹事,导致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隆回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分别对陈某花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其年满70岁不执行)、罗某艳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原题为《[雷霆行动]隆回县公安局再次严厉查处两起破坏选举案》)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