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郴州市桂东县法院对医药代表王强涉嫌行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王强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经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4年1月期间,王强挂靠安徽省某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向桂东县中医院销售中药;此外,他还在郴州某医药有限公司、长沙某医药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任业务员销售药品期间,先后分多次送给桂东县中医院院长、药械科主任、桂东县沙田中心卫生院院长药品回扣款共450938元。王强到案后,曾向检察院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进行过一次行贿,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医疗卫生系统收到禁止令后,不得向他发放从事药品经营类的行政许可。没有相关行政许可,他也不得从事相关药品经营行业。”桂东县法院法官丁锦超说。“只要被告人不危害社会,还是可以从事其他工作。”(潇湘晨报 记者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