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女方不同意与男方同房并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离婚案件并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应返还彩礼。
谭某、刘某于2012年定下婚约,刘某在订婚当日给付女方礼金1000元,并为其购置衣服和价值7800元的首饰。刘某又陆续向女方赠 送电脑、手机等物品。2012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谭某始终不同意与丈夫同居。2013年4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分手。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离 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其在婚事过程中的全部花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女方在婚后始终不同意与男方同居,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手机、电脑和过节所送礼品等属于赠与,男方主张返还于法无据,综上,法院酌定女方返还男方彩 礼款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