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法院认为,胡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两人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胡某系主犯,朱某系从 犯。一审判决,胡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同伙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处罚金两万元。

  两 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长沙中院认为,鉴于胡某系犯罪未遂,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能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可对其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朱某系犯罪未遂,且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可对其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潇湘晨报 记者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