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如果我们的做法不妥,可通过法律维权”
姜畲镇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第一次在怀疑徐刚有精神问题时,是否有权强制送其到精神病医院呢?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我国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依照这个规定,姜畲派出所第一次把“性格偏执,实施了自杀行为,报假警,有暴力倾向”的“疑似有精神病”的徐刚送往医院精神病区诊断,似乎并无 不妥。但五医院经过对徐刚的诊断和交流后,其主治医生李凯杰认为“他是个性问题,就是有个性缺陷”,也就是说,徐刚被排除了是精神病人的可能,医院只是因 为徐刚是被派出所送来的,便对其进行了收治。
李健律师强调,这有悖于我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该规定应该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刑法法益、经法定 程序鉴定为完全无辨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徐刚并无危害刑法法益的行为,更不是已被鉴定为精神病病人,医院仍将其当精神病人收治,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生 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如果说姜畲派出所第一次把徐刚送往五医院有“疑似精神病”的原因在,那么徐刚出院后,在排除了其有精神病后,第二次仍把他送往五医院, 该派出所就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制办主任罗维说:“第二次送徐刚去五医院的情况,我们没有掌握。”但他同时强调,如果徐刚觉得派出所的做法有不妥当的地方,可以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那些“被精神病”的人
在徐刚的故事里,他最大的委屈,是自己“被精神病”了。
百度词条里如此解释“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
事实上,徐刚并不是唯一“被精神病”的人。
向警察求救,反被关进精神病院43天
2007年11月25日,在浙江磐安打工的江西农民叶正生,回家途中在江西贵溪火车站遭遇抢劫。为保住自己的辛苦钱,叶正生拦住巡逻的110警 车后就和民警寸步不离,并向民警提出了用警车送他回乐平老家的要求。巡逻民警认为叶正生精神有问题,两个小时后便将叶正生送到了贵溪市精神病院。自此,叶 正生以“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被强制治疗了43天。
后来,景德镇市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正式为叶正生出具了“司法精神学鉴定书”,“目前不能考虑叶正生是精神病人”。该鉴定所负责人闵祖光表 示,贵溪警方当时送叶正生到精神病院,在程序上也不符合法规。因为不管任何人将精神病患者送到医院治疗,都应该通知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即使是警方,将身份 不明的精神病患者送到医院救治,也应该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据《江南都市报》)富翁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事后索赔一百万
2005年12月20日,广州民营企业家何某与妻子因家事争吵,当晚,气愤的何妻到派出所报了案,并联系了广州某脑科医院将何某强行收入院中。 何某自称精神状况正常、无精神病史,却不仅被用暴力手段“绑进医院”,而且在脑科医院受到了“炼狱般的折磨”。医院没有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最后诊断,却 将他关了30天。
2006年8月,何某在其出院第七天在重庆的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论是“无精神病性症状”。何某遂起诉广州的这家脑科医院侵害其人身权利,要求医院为其恢复名誉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0万元人民币。(据新华社)
猪贩上访被两次关进精神病院,维权6年获赔40万
2008年初,辽宁北镇市农民刘刚从江苏购买的146头仔猪在山东郯城县动物检疫站接受检查后,于次日相继死亡。刘刚怀疑猪是在郯城县动物检疫 站检查时染病,找该站索赔无果后,他于2008年、2009年先后到临沂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反映情况,却均被强行送往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病区。刘刚 说,在该院精神病区,他被强迫打针吃药,一有反抗就被布带捆绑,只有签字承诺不再上访后才重获自由。
2013年初,刘刚向辽宁北镇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刚认为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判赔200万元。
今年7月30日,刘刚从辽宁锦州中院撤诉,临沂五部门以救济名义支付刘刚人民币4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我实在没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码我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刘刚说。(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