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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期间长沙男子有没有去过绵阳

A-A+2013年12月23日08:0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疑问与解释]

  案发期间陈吉平有没有去过绵阳?

  绵阳办案民警说,从侦查的情况来看,案发期间陈吉平有乘机从长沙到成都的轨迹,而陈吉平予以否认。

  对此,陈吉平说,他怀疑是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登机。“我也觉得奇怪,难道机场不能识别出来吗?”办理取保候审后,警方建议他回长沙后自己去黄花国际机场查看登机监控记录,“但我个人怎么调取得到?”

  为了自证清白,陈吉平收集了自己在2010年的一些行为记录。12月22日,他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材料,显示他于2010年2月、3月、6月、7月多次往返北京办理家电维修企业注册,8月在长沙处理车辆交通事故。但他自己也认为,仅凭这些证据,还是无法证明他没有去过绵阳。

  为何警方一直没与当事人联系?

  根据陈吉平出示的绵阳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另一份于2013年11月25日邮寄过来的函件里,是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

  绵阳警方办案民警曹军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期限一到就要解除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之所以没有送达,“是因为一直与陈吉平联系不上”。

  对此,陈吉平表示,他在办理取保候审时留下了自己和同学的电话,两个手机一直没有停过机。但返回长沙后,绵阳警方一直未与他联系,他并不知道自己早就被解除了取保候审,也不知道可以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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